
第一条为了证实栖身正在中华群众共和邦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险公民的合法权柄,容易公民实行社会运动,庇护社会次第,拟定本法。第二条栖身正在中华群众共和邦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邦公民,该当遵从本法的划定申请领取住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邦公民,可能遵从本法的划定申请领取住民身份证。第三条住民身份证立案的项目席卷:姓名、性别、民族、出寿辰期、常住户口所正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自己相片、指纹音信、证件的有用期和签发圈套办证小广告办证小广告。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独一的、毕生稳定的身份代码,由圈套遵照公民身份号码邦度模范编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圈套凭据当地域的本质景况,对住民身份证用汉字立案的实质,可能决策同时应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外地通用的文字。第五条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住民身份证的有用期为十年、二十年、永远。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用期十年的住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用期二十年的住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永远有用的住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觉申请领取住民身份证的,发给有用期五年的住民身份证。第六条住民身份证式样由邦务院部分拟定。住民身份证由圈套团结制制、发放。住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效用,视读办证小广告、机读的实质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划定的项目。圈套及其群众巡警对因制制、发放、检查、收禁住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别音信,该当予以保密出生证。